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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04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团体,是经静安区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遵守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章程,接受其指导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静安区社团管理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标、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综合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有针对性地传播人口文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科学育儿等科学技术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协调社会力量,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居民自治机制;
(五)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分会),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培训,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国际和国内的经验交流和项目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有资格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需向本协会或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相关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了解本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协会有关服务及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声明;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亦自动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45名左右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下属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时,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上报本协会,视为自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至2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三)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任期:
理事会的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正、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副会长履行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以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基层协会
第二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静安区区属计划生育协会,是本协会的地方基层协会。此类协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章程,配备正、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发展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生协会为本协会的基层协会,是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和本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建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计划生育协会,是本协会的基层协会,由本协会登记管理备案,业务上接受本协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协会要创造条件建立宣传服务活动阵地,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协会,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六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社会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募捐慈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设独立的财务账号,落实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协会财务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如需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向静安区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静安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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